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準 電力系統微波通信運行管理規程 DL/T 545—94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部1994-07-14批準 1994-11-01實施
1 總 則
1.1 微波通信是電力系統專用通信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確保電網安全、優質、 經濟運行,實現電網調度自動化和管理現代化的重要通信手段。
1.2 制定本規程的目的在于采用專業技術手段,提高微波通信的運行管理水平, 保證運行電路和設備性能符合技術標準,為電網管理、電力調度、企業管理和系 統自動化等提供穩定、可靠的信息傳輸通道。
1.3 本規程適用于微波電路、設備的運行維護和管理。
1.4 本規程是電力工業規程的一部分,各級電業部門均須遵照執行。
2 電路管理體制與職責分工
2.1 管理體制
2.1.1 微波通信電路是電力系統專用通信網的組成部分,各級通信管理部門必須執 行局部服從整體,區段服從全程、支線服從主干、下級服從上級的原則,努力做 好本單位所轄電路、設備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確保電路暢通。
2.1.2 微波電路實行部、網、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廠)分級管理的原則。按其 職能需要部、網、省可設微波總站,地區局(廠)按電路走向和管理范圍可設微波中 心站或樞紐站。
2.2 職責劃分
2.2.1 國電通信中心微波通信管理職責:
a.協調跨網、直屬省微波干線電路的運行管理工作;
b.負責以國電通信中心微波總站為首站的干線微波電路的運行管理;
c.完成本站電路、設備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
d.組織有關微波通信運行維護經驗和專業技術等方面的交流與研討;
e.負責有關微波設備的檢修和備盤、備品、備件的訂購。
2.2.2 網局微波通信部門負責指揮或協調所轄網內直屬和跨省微波電路的運行管理 工作;省局微波通信部門負責指揮或協調所轄省內直屬和跨地區微波電路的運行 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a.完成本站設備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
b.協助相關省站或地區中心站和微波站處理運行中出現的疑難問題;
c.負責編制所轄電路的年度檢修計劃,并在計劃批準下達后負責組織實施;
d.負責組織對微波通信事故的調查分析,制定有效措施并對疑難問題組織技 術攻關;
e.制定所轄區域內微波通信專業技術管理工作細則,監督檢查各項規章制度執 行情況,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措施,組織微波通信運行維護經驗和專業技術等方面 的交流與研討;
f.負責組織儲備必要的備品備件,匯總上報備品備件補充計劃或組織訂購;
g.有計劃地組織所轄區域內微波通信人員的技術培訓。
2.2.3 微波中心站(或樞紐站)除完成本站設備的運行管理工作外,還應承擔所轄區 域內微波站的業務領導工作。其職責是:
a.負責本地區所轄微波電路的運行管理工作,定期向網、省站匯報通信運行情 況;
b.承擔所轄區域電路的故障排除,并按網、省局微波總站下達的電路維護、 檢修任務,組織各站實施;
c.匯集、檢查所轄微波站的調測記錄,做好運行統計分析工作;
d.負責儲備必要的備品、備件;
e.負責組織區域性的現場技術培訓和技術交流。
2.2.4 微波站是運行維護的基層單位,在微波總站、微波中心站的領導下,做好以 下工作:
a.按計劃進行設備的維護、檢修,保證站內設備符合技術標準要求;
b.與鄰站相互配合,迅速排除設備故障,確保電路安全暢通;
c.巡視站內設備,掌握設備運行狀況,建立健全設備技術檔案和運行資料,并 按規定上報運行情況;
d.提高維修水平,降低材料、能源消耗,做好儀表(器)、工具、備品、備件的 維護和管理;
e.做好站內安全保衛工作。
2.2.5 各級有人微波站必須設站長和專責技術人員,實行晝夜值班。
3 技術管理
3.1 電路管理
3.1.1 微波電路的啟用、停運和檢修,應得到相關通信調度部門同意后,再由部、 網、省微波通信管理部門統一安排。
3.1.2 在微波主干電路上開放區域性電路時,有關微波通信管理部門應對其可行性 報告進行審核,待批復后方可開展工作。
3.2 數字微波電路的質量指標
3.2.1 電路傳輸質量指標應符合電路設計指標。
3.2.2 設備質量指標。
a.天饋線系統電壓駐波比系數<1.2。
b.公務通道信噪比。
區間:≥42dB。
全程:>30dB(2500km假想參考數字電路)。
c.倒換方式:基帶無損傷倒換。
d.傳輸容量:
PCM960路 (34368kb/s);
PCM120路 (8448kb/s);
PCM30路 (2048kb/s)。
e.比特率:
基群標稱比特率 2048kb/s, 容限為±50×10-6;
二次群標稱比特率 8448kb/s, 容限為±30×10-6;
三次群標稱比特率 34368kb/s, 容限為±20×10-6;
四次群標稱比特率 139264kb/s, 容限為±15×10-6。
f.幀結構及其復接方式(正碼速調整,準同步復接)應符合CCITT有關建議。
3.3 模擬微波電路的質量指標
3.3.1 電路傳輸質量指標應符合電路設計指標。
3.3.2 設備質量指標。
a.群頻載頻入口電平:
120路 -22.6dBr;
300路 -29~-42dBr;
其偏差值不大于0.43dBm。
b.群頻載頻出口電平:
120路 -22.6dBr;
300路 -18.0dBr;
其偏差值不大于0.43dBm。
c.終端話路在零相對電平點,容許噪聲功率應不大于-50dBm,即10000pW。
d.群頻頻率特性,不均勻度在公務(及控制)帶內120路應小于±1dB,300路 設備應小于±3dB;在基帶內120路設備應小于±0.5dB,300路設備應小于±1 dB。
e.在主用波道喪失而備用波道正常時,波道應自動倒換,倒換時間小于 2ms;當噪聲功率升高到規定值且保持時間在10ms以上時,波道應自動倒換,倒 換時間小于15ms。
3.4 設備管理
3.4.1 微波設備因使用時間長或其他原因,經維修后達不到應有的質量標準時,可 列入計劃進行大修,以恢復和提高設備性能。大修尚不能恢復應有性能時,可向 所屬單位的通信管理部門提出更換設備的申請。
3.4.2 微波設備的停用、報廢、調撥和轉讓,需經所屬單位的通信管理部門進行調 查并提出報告,報相關主管部門批準。
3.4.3 代維設備管理。在機房和供電系統條件允許下,外單位用戶要求將自用設備 裝設在微波站者,必須與微波站所屬通信主管部門洽談;凡介入主干電路并與之 相連的設施,需經國家電力調度通信中心同意,并簽定代維協議(合同)。
3.5 質量管理
3.5.1 建立質量管理責任制,定期進行質量分析和檢查,開展質量的評比競賽是質 量管理的3項基本環節。各微波站要根據有關規定認真執行。
3.5.2 質量管理的重點應放在設備的日常維護、檢修上,要及時解決影響通信質量 的問題,確保電路、設備的技術性能符合標準要求。
3.6 資料管理
3.6.1 微波站應具備下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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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頻器件選型工具:射頻連接器 轉接器/旋轉關節 隔直器/偏置器 負載/終端 衰減器 功分器/合路器 耦合器/電橋/巴倫 波同轉換器 連接波導 喇叭天線 力矩扳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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